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社〔2014〕169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精神,为规范省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作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2014年—2017年,省财政在创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实施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进行扶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无偿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二次贷款贴息和青年创业示范园补助等。
二、扶持范围
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我省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农业科技、节能减排、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现代服务行业、高新技术等产业及发展前景广阔、吸纳就业容量较大的创业项目或团队。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或团队可申报1个创业扶持项目,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三、扶持项目
(一)无偿资助
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内、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经营实体,经项目评审后,每年评选100名,给予3—5万元一次性无偿资助。无偿资助作为创业项目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房租、经营场所装修、加盟、机器设备购置、采购货品等方面的支出。
(二)场租补贴
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毕业1年内、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未享受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的经营实体,经审核,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场租补贴。
(三)网店补贴
对在云南省内高校就读的毕业学年或2014年后毕业、在我省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开展电子商务的经营形式(其所依托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企业应在商务部门公示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之内),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经认定后,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网店补贴。
(四)二次贷款贴息
对经“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稳定经营2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偿还贷款记录良好、已还清全部贷款、并按期纳税的优秀大学生经营实体,通过项目评审后,每年评选1000个,金融机构再次给予2年期50万元以内的贷款扶持,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
(五)其他支出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指标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各地创业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分解下达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指标和额度,由州(市)负责组织实施。
五、项目申报
项目申请人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项目每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底前,大学生二次贷款贴息项目全年均可申请。
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创业项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自有住房房产证明等);《云岭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有关材料审阅原件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还需提供:《云岭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经营规划书》(附件2)。
大学生创业网店补贴还需提供:申报前6个月的支付平台交易明细、收入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若项目申请者未办理工商注册,需提供创业项目“网店”网址注册材料、网店登记注册网页截图等相关材料。
大学生二次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者应按国家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同时还需提供经“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的首次创业贷款按期还款凭证和贷款结清证明、按期纳税凭证、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劳动合同。
六、项目审核
大学生二次贷款贴息项目,各州(市)按照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模式执行。
大学生创业无偿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项目的审核按照资格审查、初审、复审、公示等程序进行。
1.资格审查和初审。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开展项目实地调查,填写《云岭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现场查验情况表》(附件3),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各类资料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综合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州(市)推荐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
2.复审和公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县级初审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扶持项目竞争力、创新性、可塑性等进行综合评审,选定扶持项目并确定资助金额,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8月底前联合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附件4、附件5)
对大学生无偿资助项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拨付首期资金3个月后对选定的扶持项目进行中期评审,填写《云岭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中期评审表》(附件6),检查阶段性成果。
七、资金管理及拨付流程
对大学生无偿资助、场租补贴、网店补贴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州(市)上报的创业扶持项目审核汇总,于9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于9月底前从省级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各州(市)财政专户。各州(市)要在10月底前将无偿资助首期资金、场租补贴、网店补贴资金拨付到扶持项目。其中,州(市)对大学生无偿资助项目应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先拨付首期50%的资金;中期评审完成后,对通过中期评审的项目,再按规定拨付剩余50%的资金,对未能通过中期评审的项目,按规定取消项目扶持。
对大学生二次贷款贴息项目,在每年项目指标和额度下达后,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从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各州(市)财政专户,由州(市)负责具体兑现工作。
八、相关要求
(一)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大学生创业扶持工作纳入全省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大学生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所需工作经费从“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费中统筹开支。
(二)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扶持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查、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要加强信息化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适时对扶持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在中央和省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地区,省级将扣回相关补助资金。
(三)建立年终报告制度。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20日前认真对全年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各项目的开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分析,以书面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12日